您好,我是宝安区一所民办学校的教师,在单位上班好几年了,今年上半年,由于我校怀孕教师较多,所以在上学期期末的时候,不管本人同不同意,学校让所有怀孕的老师请产假,并给予七、八月份暑假工资和三个月产假工资,其中产假工资要教师回去上班的时候才给。今年教师节,我们所有请产假的教师都没有教师福利待遇,请问这样合法吗?如果不合,我们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期盼你的回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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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假工资应当按照平时上班标准和时间进行发放,故你们学校要老师在回公司上班的时候才发工资属于拖欠工资,是违法行为。
2、产假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学校不发教师节的福利待遇也是违法的。
3、建议向劳动局进行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欢迎电话咨询,有问必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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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假工资的发放时间不合法,构成拖欠,员工可据此离职并要求经济补偿。
2、应按正常上班提供福利。
3、可向教育主管部门反映或是向当地劳动部门投诉,也可直接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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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