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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01年9月起为该老板工作至09年7月,8月开始休产假,国庆分娩。 该老板05年1月之前为A集团下属A旅行社总经理,和我们一样拿集团工资,1月之后就承包该A旅行社一个部门自己做,我们一干旅行社员工继续跟着他未变动!工资集团出一部分,老板支付一部分!这样一直到08年12月老板解除与A集团的承包关系,09年1月又以B旅行社(该社为异地某社分社,法人为异地某集团负责人)总经理的名义继续经营,员工与业务电话都未变,办公地点变换了! 09年1月之前的社保A集团按最低标准缴纳!2010年5月打算回去上班,方知09年1月之后至今的社保未缴。象我这种情况,老板既未叫我回去上班,又未支付产假与哺乳期工资,是否可要求: a.结束劳动关系,b.01年9月至2010年07月哺乳假期结束间的经济补偿金(因公司主体变化,但本人一直是受雇于老板的)?c.产假工资及哺乳期工资!d.09年1月至7月工作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补偿金。e.补缴09年1月至7月的社保!f.及其他补偿?

民事相关
2010-09-30 16:3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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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