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母亲一直居住的是单位产权房,其承租人是我母亲的名字(户口本一直是我母亲和我们一家三口)。母亲已于1995年病故,当时找到单位想做房屋承租人变更,单位没给办,现在能办了,但须姐姐到场或出示放弃证明才能办理,姐姐户口在外地,且从未回家住过,也不给出这个证明。单位这么做是否合法?承租房能否按户口本顺序承租?我们应如何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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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出具姐姐的放弃证明。你是具备承租人资格的,可以变更为承租人。但单位怕惹麻烦,所有会要求你出具证明。你如果起诉单位,恐怕单位会收走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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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如需帮助电话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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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的要求并不违法。单位的自管公房的承租没有按户口顺序承租的强制性规定。建议你们与单位相关负责人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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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由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后去房产主管部门办理变更!如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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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继续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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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姐姐的户口不在户口本内,则不需要她的同意。只要共同居住人同意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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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