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弟兄有市区私房一间8平方(房内无户口),94年动迁当时拆迁协议上安置1人市区旧公房8——10平方(只有我),协议最后签字是我和弟弟。95年姑妈的女儿回上海考虑到她没地方住就经协商(口头)给她住。我们就把协议给她,拆迁办就把安置人改成了姑妈女儿的名字,把我的名字就划掉了,其它我和弟弟签字没变。98年安置房下来50平方表妹可能出过参建费(买平方)。办理了公房租赁证她一人名字,现户口也是她一人。十几年过去了我弟兄可否要回部分使用权或居住权?起诉她让表妹补尝有法侓依据吗?谢谢侓师帮我指点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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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