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公司签定了3年合同,工资>850元/月,实发4000元/月,合同上注明每周工作6天;现公司给了我一份解决、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与当天立即解除合同;请问我现在是否可以要求如下:
1.补交未交的保险---三金,公司前5个月未交保险,说是试用期公司不交,但合同上没有约定试用期
2.赔偿三个月实际工资---其中一个月为代通金、两个月违法解除合同双倍赔偿金。
3.实际工资单将4000元工资分为基本工资、周六工资、岗位工资等,基本工资为1500元,周六工资以基本工资为基数;是否可以要求周六工资按实际工资的0.7为基数补偿周六工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