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1985年7岁时被铁路火车撞伤,导致双下肢截肢。事发后,经过与兰州铁路局多年协商,最终由铁路局下发文件对此事比照工伤处理,由铁路解决工作问题。去年兰州铁路局对工伤人员进行工伤鉴定,经鉴定我为四级伤残。前几天铁路社保下发了我的伤残待遇,但只有生活护理费。《工伤保险条例》上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都没有,这是否是违反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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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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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律师详细说明后选择必要的救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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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留劳动关系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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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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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