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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10年8 26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被告知,档案里缺少从参加工作时起到1993年止共23年的档案记录。造成我的工龄只有17年!我到原单位查没有, 到青岛市档案馆只查到我1970-1972下乡记录,1973 12 工作转正定级,1991 1 工资升级记录。。劳动保险处的工作人员对我退休退休待遇结论:按23年工作年限办理退休,个人补交两年的医疗保险费。档案的转移存放是劳工部门的事,问 ,我可不可以走法律程序,将原单位作为被告,追讨给我带来的经济损失?

其它综合
2010-09-18 22:48:3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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