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在另一家公司租赁了一间办公室,合同期为一年,2010年7月至2011年7月,年租金为9600元,我司支付了6个月的房租。可是由于公司战略计划调整,要将南通分公司转至常州,所以在9月17日向房东提出终止合同,并要求房东退还剩余三个月的房租,请问可以吗?
合同有三个细节:
1.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书,在终止合同前,本合同仍有效
2.租赁期间双方需信守合同,任何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义务时,需向对方付年度租金10%作为违约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