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律师,您好,我在北京通过某房地产经纪公司租了一间房子,每月租金700元,并交了1月的押金,合同期间为20100314-20110313,而此前已履行了一个从20090619-20100314的租赁合同,而房子还是原来的房子,现新合同刚执行2个月,该中介以我在公共空间放置个人物品为由解除合同,但该中介既不赔付违约金,甚至连剩余房租和押金都不予退还,还有,在双方没有达成一致的情况下,还计划强制收房,而按照合同规定,中介应该支付给我共计约2800元。当然他们也有他们的“强盗”理由,那就是:在履行上一个合同期间,我有过迟交房租,所以我应该按天以月租金的20%的标准来向他们支付滞纳金,大概2000左右,具体我自己没算。请问:1、中介如果强制收房,我该如何应付和处理?因为本人不想使用暴力。2、中介提出解除新合同,但以我在履行前面一个合同期间未按时缴纳房租为由拒绝退剩余房租、押金,亦不支付违约金,此举是否合法,还有,如果中介硬把两合同扯一起来跟我计算滞纳金,我该怎么办?3、合同(且为格式合同)之中规定的如此高额的滞纳金标准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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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或起诉解除,按照合同法相关规定,合同双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现在对方提出解除合同的理由存在问题,可以起诉要求其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要求其退还剩余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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滞纳金的交付是有标准的,如果需要帮助的话可以电话联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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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或起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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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按照合同法相关规定,合同双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现在对方提出解除合同的理由存在问题,可以起诉要求其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要求其退还剩余房租。再之合同法上没有滞纳金一说应当认定为违约金,对于违约金过高或过低法院可以适当调整。如果还有疑问或需要律师帮助可以与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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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不成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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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