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2010年3月份经朋友介绍牵头借给被告五万元,约定一个月后偿还,被告当时给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条上出借方姓名、借款金额、借款日期、还款日期、借款人、担保人及到期未还款由担保人偿还的声明均已写清楚,至2010年8月2日由于被告乃未按时偿还借款,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调解过程中被告提出当时出具借条时未拿到借款现金,所以法院要求找到当时借款时在场的中间人,否则要求20天后撤诉。 请问,出现这种情况是否需要找当时的中间人做证,如果找不到当时的中间人此借条作为唯一证据是否能够充分证明双方的借贷关系? 法院要求找不到中间人就要撤诉是否合法是否有法律依据?如果不撤诉的话 应该怎么样回复法院的要求? 请各位律师费心帮我详细解答一下。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