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妻是卖早餐的。去年10月9号上午送餐到副食城9栋6号门面,返回时刚出门面不到1米,就被9栋8号的三轮电动车撞伤。电动车是停在9栋8号门口装货,老板2岁多的儿子在车上玩起动的。经半年多的治疗,医院诊断为创伤性关节炎合并反复积液。今年7月28日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根据GB/T16180-2006标准鉴定为七级。8月30日法院委托另一鉴定所重新鉴定,根据GB18667-2002标准鉴定为十级。请问:**副食城是不是道路,副食城的大门有“非市场车辆止步”字样。几个月前在市场门口发生过两车碰擦,交警来后看是在市场内,说不属于交通事故就没管了。我需要律师回答的是:我妻的人身损害是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吗?如果不是,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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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确实不属于交通事故,可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起诉。
关于伤残鉴定标准,应当以事故发生时有效的规定为准。本案鉴定的依据究竟是以2002年的标准,还是以2006年的标准,若因标准适用不服鉴定结论,可对于二次鉴定提出异议,要求再次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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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B-T16180-2006是工伤伤残鉴定标准,GB18667-2002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通常交通事故鉴定标准要紧一些。
2、至于鉴定标准问题,首先要考虑你妻子发生的伤害事件,能不能定义为交通事故,如果不能定义为交通事故,那么就不能适用GB18667-2002标准来鉴定;只能适用工伤鉴定标准。
3、是否属于交通事故,其考察的要件之一,要看你妻子发生伤害的地方是否属于“道路”,如果属于就应当按交通事故的标准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从你描述的情况看,常德桥南副食城的大门有“非市场车辆止步”字样,似乎不允许社会车辆通行,且当地交通警察对此地方以前所发生的事件也没有作交通事故处理,如果是这样,你妻子的伤害按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请求赔偿比较适宜,因此,其伤残也应根据GB/T16180-2006标准进行鉴定。
这些问题,当地律师会向你解释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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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