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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小区的房子未通过综合竣工验收,然而房开商却在7月底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声称“现已具备交房条件”通知业主及时收房,想通过此方式规避延期交房的违约金。 请问, 1、对于已经收了房的业主,房开商是否构成欺诈?有何处罚?赔偿? 2、此种情况下,房开商是否能以合同中的“雨天”影响工程作为减少违约金计算日期的理由? 谢谢!

房产纠纷
2010-09-12 16: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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