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7年购买的这套商品房,房产证已经办理完毕,开发商在办理土地使用证的时候发布了以下的通告(竣工后的小区实测面积小于开发商已持有的原发国土使用证面积,要求业主在60天内到销售部签定以下承诺书,否则则根据大多数业主和业委会的意见,做出办证的决定),
附业主承诺书:
我是大成.天府景秀*幢*单元*号房屋业主,我同意大成置业有限公司向双流县国土局写出办理分户国土使用证的书面承诺,并愿以实测面积登记发证。若因此引起的一切法律、经济责任与成都大成置业有限公司无关。
导致有以下几点疑问
一对该通知的60天期限表示疑问,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业委会是否有权利替代业主作出决定
二对于减少的这部份土地使用面积,是否在开发商销售的时候就分摊入成本计入房屋产权中
三 如果签定以下 业主承诺书 会对业主造成什么样的影响(包括在以后的房屋转让)
四如果签定以下《附业主承诺书 》对业主造成何种损失
五我们应该通过何种渠道,何种方式维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