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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母亲与父亲共有三个子女,母亲于96年去逝后,三子女一直赡养、照顾父亲,父于99年又续,并办理了结婚证,(继母为农村妇女,没有工作和任何经济来源,婚前是子女为照顾父亲,找的保姆,婚后才知,她患有严重的心脏病和糖尿病,父一直为她支付医疗费用,当时她家人根本没有过问和管过她的病情)2001年父亲去逝,我父为国家老干部,离休后一直住在干休所,所住房子在开始房改后,一直未参加房改,没有办理房产证。父去逝后,留有一纷遗嘱(房产系父与母亲共同财产,归三个子女所有,继母在父去逝后,住到老死后,仍然归亲子女所有),但继母在未通知我们三个子女的情况下,以她的名义私自办理了房产证,2005年2月继母去逝,(生前她与其前夫有一子,她离异后儿子归前夫抚养,法院判决书为证。)去逝后,房产证、房屋钥匙被继母她哥拿走。(父亲与继母办理结婚证时,家中所有财产均为父亲、我母亲和三个儿女共同置办,继母只是单身一人,没有任何财产。)目前,我方想与他们协商解决房产继承一事,他们回避不见,请问如何用法律解决此事。 父1922年出生,1949年8月参加工作,85年离休,参加房改工龄36年,加母亲(家庭妇女,无工作)36年套算工龄36年,房改工龄合算为72年,福利分房优惠价14700余元。 我们三个子女,均为五十多岁的人,都已退休,有自己的住房,户籍独立,父母单独住在市干休所,平时子女对二老尽孝尽心,问寒问暖,置办家用。 96年母亲去逝后,为照顾老父生活起居,相继请了几个保姆,98年继母当了近一年的保姆后,于99年8月与父领取了结婚证(继母时年44岁,无工作,为农村妇女,与前夫离婚后分得一处农村住房,并有一子,案给前夫)。婚后继母多病(婚前隐瞒病情,多次发病后我们才得知),父亲的生活只能自理和儿女照料,我们又出资请了一名保姆照顾二人生活,父为人正直,又出资为其治病,但对此婚姻已有不满,家中协商提出离婚,终未实现。 房改后,提到过出资买房,但继母年龄比我们小十几岁,房子买了给谁?所以搁置未办。2004年7月继母以父福利分房优惠价(继母方出资)领取了该房房产证,当时,干休所有关人员问是否与父子女协商,其回答没有这个必要,也未通知我们。2005年1月继母去逝。 有关问题:1、房产权归属问题; 2、我们三子女有无继承权?继承多少? 3、能否就继承问题提起诉讼?提起诉讼有无价值?

婚姻家庭
2008-03-28 20:10:55
共有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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