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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年时,我与某大型商场签订租赁合同,共缴纳了一万一千六百元的保证金。合同的原文是“缴纳方式为:签约日当天缴纳人民币肆千元,2007年x月x日前交纳四千元,2007年x月x日前交纳三千六百元。”09年时合同到期,其余两份保证金均取回,但是其中一份四千元缴纳保证金的收据被我不慎遗失。然后一直与商场方交涉取回这份四千元保证金至今未果。 现在合同的原本以及工商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我曾经租赁的凭据都在,我想请问一下没有收据凭这些可以证明我曾经缴纳了保证金吗? 那么我凭这些证据通过哪些方式可以追回保证金呢? 这存在时效问题吗? 如果存在,追讨得时效是多长时间呢? 预先谢谢各位了。

债权债务
2010-09-07 09: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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