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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与公司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有如下条款“如乙方(本人)无正当理由违约,甲方再此之前对乙方作过的学历培训或出国培训,住房分配的,乙方需按规定赔偿甲方培训费用或住房费用,必须服务期每履行一年,赔偿费按20%递减。”“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公司劳动合同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在这2年中本人应公司要求曾2次去国外培训;此间未签订过劳动服务期合同,公司的劳动管理条例也未曾见过。 请问必须服务期该如何理解(是从劳动合同签订之日算起还是从出国培训之日算起)?是否可以认为必须服务期就是合同期限2年?或是以5年计算?如本人在2年劳动合同期到期后不与公司续签合同是否属于违约、是否需赔偿公司的培训费用? 谢谢,期待您的帮助。

劳动纠纷
2005-03-02 17: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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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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