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家您好!我母亲于2008年写下如下声明及遗嘱:本人张**是湖北省退休工人,我老伴于2002年6月23日不幸病故。现就在我老伴名下位于河南省洛阳市的房产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结合、法、理、情的原则,进行说明并声明如下:一、该房产的真实情况:大儿子、儿媳妇均是**集团公司职工;1990年前大儿子一家4口居住在集团公司的1间住房。我老伴于1984年从湖北省***有限公司调回**集团公司工作。由于单位规定1人不立户不分房所以就落户在大儿子刘**家中, 89年10月,大儿子和老伴全家5口一起参加**集团公司排队分配集资房。规定排队以工龄最长者为户主办理住房手续。经过全家人共同积分排队挑选到目前大儿子家的这套55平方的小二居室。该房压根我和老伴没有居住过因此我们也没有花过钱。老伴生前和我的真实意愿是:该房产我和老伴不要而是属于大儿子所有,同时也多次公开声明过我们的真实意愿。我想咨询:1以上母亲的声明及遗嘱经过女儿二个同学的见证及签字是否有法律效力?2、母亲声明及遗嘱中关于父亲生前意思表达能否得到法律支持!3、我们这种情况究竟如何处理符合法律及情理?在此表示感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