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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9年1月4日进入公司,公司规定三个月试用期(没有交综保),4月份转正(开始缴纳综保,没有交公积金),至2009年11月份,公司一直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09年9月公司开始为我缴纳三金和公积金,09年12月公司才与我签订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2009年12月1日-2012年11月30日),合同中写的每月基本工资为2000元,实际上每月工资为2500元(其中500元为岗位津贴),但是公司规定遇国定假和周末加班都只能调休,没有加班工资,我认为很不合理,如果与公司争论可能会被辞退,如果申请劳动仲裁,我的申请能否受理: 1、要求赔偿09年1月-11月份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2、要求补缴试用期期间(09年1月-3月)的综保; 3、要求补缴09年1月-8月的公积金; 4、要求补偿09年1月至今的国定假日加班的三倍工资(国定假日加班已调休); 5、要求给予赔偿金(工作每满一年赔偿一个月的工资)。 如果在未离职的情况下,可以提出仲裁申请吗? 如果是我提出离职申请的,还可以要求公司给予赔偿吗?

其它综合
2010-09-01 08:13:58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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