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有两处老宅,一处是父亲小时候住过的,另一处是父母结婚后搬过去的.(我家还有张1950年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上面记录了以上两份房产的:座落、房屋种类、面积、四至等信息。)据父母说,村里在88年做了一次宅基地确权,当时,由于母亲只知道有第二处老宅,所以确权时第一处老宅没有确权登记。(母亲自结婚就一直在第二处宅子生活。第一处老宅很小,很破旧,父亲没提母亲也不知道。)现在村里要进行拆迁,村里以我的第一处老宅没有88年的房产证为由,对我的第一处老宅不予补偿。我想了解一下,现在我家对第一处老宅还有没有使用权,我们能得到拆迁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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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你家的第一处老宅,你们应该得到拆迁补偿。
因为你有《土地房产所有证》,虽然它是1950年发的,88年你未登记,并不会使1950年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失去效力。
不知你是否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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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据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宅基地闲置两年以上的,集体有权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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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有证据证实你们所有你们就应该享受拆迁补偿,可诉讼解决。可详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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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