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师:您们好!我与公司签立了一份合同,合同内容在违约责任一栏写到:“乙方任职期间,不得同时再与甲方业务相同或相类似的单位或机构兼职或任职,不得个人开办或与他人合办与甲方业务相同或相类似的尸体或机构,更不的对外泄漏甲方的有管内部资料,否则是为构成对甲方的侵权。”
我在这家专业的英语机构任英语老师,由于有空余时间,想在其他辅导学习的机构(非英语学习)兼职做(一对一的)科目辅导老师,或入股其他非英语专业的辅导机构,请问这是违约吗?
谢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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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不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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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二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再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与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如果你不符合被限制的条件,则合同中的限制约定时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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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是可以的; 建议你权益平衡一下,是否要签订这样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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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是违约,因为合同中有明确约定“不能同时再与甲方业务相同或相类似的单位或机构兼职或任职,不得个人开办或与他人合办与甲方业务相同或相类似的尸体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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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