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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厂现有在职职工46人,而要给92人安置费,其中有46名职工于97年底并轨(解除合同)。而他们声称并轨人员是缓解了企业的困难,受益是全体员工,其在退休前仍按企业在册职工对待,按每个工龄两千二百元计算,他们平均每人能分到十万元左右,其中这些并轨人员中有一大部分已经退休,他们照样要拿十万元左右,在2009年11月还发放了十年的交通费,还交了后十年的大病统筹。 而我们这46名在职职工,尤其是工龄短的,年龄在40岁左右的人同样按每个工龄两千二百元分配,另外,从表面上看倾斜每个工龄每年加650元,每人能分4、5万。 2、现在全厂一共四名工人没办理特殊工种,其余的都办理了。我问厂领导:我们厂是全民所有制企业,既然是广场修建迫使我们解除合同,都应给我们办理特殊工种----就是提前五年退休,如若不是,我们厂那些业务部门的人为什么也能办理特殊工种?他们说我是从外单位调来的,没上过一天班,档案上是下岗工人,没法办理, 请问,他们这种改制方法是否合理合法?还有我们不签合同,就取消安置倾斜政策,其产生脱保、特殊工种不予认定后果责任究竟由谁负责?双职工解除还有什么其他规定?改制卖厂破产有什么区别?

公司企业
2010-08-24 16:12:3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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