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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10年8月1号申请劳动仲裁{我与XX机械有限公司}(我主张支付未支付的一个月工资和没有签合同的双倍工资),在之后我又到劳动监察去立了案,(说厦工最后一个月的工资不给我),在劳动仲裁把立案资料交给我同时也交给厦工时,劳动监察也同意受理我的案子,我就与劳动监察到厦工去拿到了我的那一个月的工资,并写了一张收条内容是 收条 (收到洪文石村溥板车间工资3000元,已无利益关系。某某人,时间。) 请问收条是否有效?(因为收条有支付既不是人也不是单位,是一个位置,)。要是有效,我的劳动仲裁主张会不会受限制?

其它综合
2010-08-22 10:2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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