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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08年8月15号那天,因为和厂里的上司领导开了一个玩笑(厂部却认为事情重大),就是用矿泉水装了点热水(40—50度)在午休的时候倒到领导的脸上,就一点,她马上报了警,警察过来说这样的事情他们第一次碰到。最后警察把我带走了,她去看医生(一点也不严重),我在派出所呆了一天一夜,精神受到了刺激,第二天单位厂长来说和我解除劳动合同,叫我不要到厂里上班了。我不愿意,坚持去厂里,可是厂里现在厂门都不让我进去,这样闹了好几天,最后厂里打电话给我姐叫我姐把我带回去。我姐才知道我的情况。我到我姐那里后,我姐看我精神有点不对,就把我送到上海心里卫生中心,医生觉得我现在先看病,看好了病比什么都好。我已经向闵行区劳动仲裁提交了申请,并且已经受理。定于下月中旬开庭。 1.如果厂里和我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成立,我是不是就没有办法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2我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在我患病的情况下,厂里能否在这个理由下和我解除劳动合同? 3.因为药物的副作用,我从离厂到现在都没有办法找到合适的工作,我能否要求厂里支付我的生活费?

其它综合
2008-10-30 10:57:2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