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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现年47岁,女,1983年进入一市属国企工作至今,其间公司于2009年9月更改名称,现已搬迁到花都。由于上班路途较远,加上公司经营状况已走下坡,亦鼔励职工申请下岗。本人于09年11月提交申请,要求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未果,又再在同年12月再提交一次,但一直工作到2010年5月30日止。6月1日开始待岗至6月7日接电话通知:6月8日去公司签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由于补偿明细表未出,本人认为有异议,故当天无签约。至6月10日明细表出后再签。6月29日办理档案等转移手续。 问题一:企业已更改名称,但它在所有文件仍用原来未更改名时的印章;如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等那个印章有法律效用吗? 问题二:半年前递交的申请有效吗?是否提交申请企业就不需要提前30日书面通知本人或多给一个月的补偿金? 问题三:本人六月十日才签订《协议解除劳动合同书》但所有文件都在6月8日就开始起效,劳动关系也从6月8日终止,社保在6月8日已停。请问企业这样做算违法吗?如违法,我的补偿金怎样计算?

其它综合
2010-08-21 09:40:26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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