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 请问这个“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是什么意思?比如合同上签着每月1日发上月工资,我2日还没拿到工资,是否就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给补偿金了?补偿金是工作几年赔几个月,那2008年之前的工龄算吗?
另外,我在网上看到这样的解释:所谓“及时足额”是要求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数额、日期支付劳动报酬,禁止克扣和无故拖欠。
-- 请问这个“禁止克扣和无故拖欠”是什么意思?如果公司说他经营困难,是不是就不算无故拖欠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