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8年8月和东莞XX电器厂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日期是2008年7月-2011年7月。职位:高级工程师,于2009年5月4日厂方突然单方面违法解除解除我的劳动合同,
厂方给我开出的解雇我的条件是赔偿2个月的工资,赔偿2万元,(我工资月平均工资是1万元)。
由于是厂里某些人操纵违法解除我的劳动合同,我想维护我的合法权利。要求厂方撤销违法解除我劳动合同,揭露那些利用自己的权
利,嫁祸于我,欺骗公司,欺骗人事部的险恶伎俩。
我开始了劳动调解,仲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一审,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均判决:1驳回继续履行合同,2:裁决赔偿:3X2X1030元=6180元。
结果是:
*如果我同意厂方的违法解雇我,不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得到的赔偿是2万元(1月代通知金+1月补偿-这也是劳动法律规定的)。
*但是我去维持我合法权利,得到的是赔偿6180元,和判定解除我的劳动合同
法律真的是这样“维护”我的权利的吗,这样也未免太过分了。这是什么样的劳动合同法,劳动法,我不相信,但这是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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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解除合同应该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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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判决完全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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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