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济南华玫有限公司金属镁厂职工,2003年企业因停产,企业以经营困难为由,让职工集体办理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企业代为办理了失业保险金,解除合同时解释时这样的:为了使职工有生活费,职工还是企业职工。2003年到2007年,职工保险都是由企业缴纳。并于2006年开始为职工办理了医疗保险。现在,企业以困难为由,要求职工自己缴纳保险,并声称于企业没有关系,并拒绝为职工缴纳2008年到现在的保险。
我想咨询下:企业是否有义务为职工缴纳,职工现在离开企业,是否应该得到补偿?2003年的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
您好!如果接触合同的意思表示等是自愿的、合法的则解除合同的行为时有效的,对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你可以要求经济补偿,如果解除了劳动合同,则单位就没有义务为你缴纳保险,
-
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支付一定的补偿金。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
企业接触合同是要支付一定的补偿金,但是不知道2008年的保险金是否缴纳了,如果没有,有可能过了诉讼时效。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