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谢王英军律师给我的帮助。我还有问题没问完。
就在我进入为期三个月的试用期时,我们的主管雷秀成对我说过,要辞职必须提前七天上交辞职报告,可当时他没有说不提前七天上交辞职报告会不会不给工资一问题。而我是1月12日向人事部提出要辞职,人事部的主管邹利宏问我什么时候走时,我说1月13日上完早班之后再走,她当时没有表示任何异义,就在我1月13日办理辞职手续时,我们的会计部主管雷秀成也表示同意并签了字。然而我在2月21日去领钱时,他当着总经理的面说:“退回押金一半就很不错了。”当时我想可能是由于我没有提前七天上交辞职报告,所以也没有多问,就拿着发票去会计那里领钱了,这时那张发票已给回了会计部。回来后我想想,那工资我可以不要,可是他凭什么要扣我的效期产品的钱呢?因为像这种钱,都是从工资里面扣的,那我的工资已经不要了,他为什么在我的押金里扣呢?您说,像我这样的情况还可以去找他要那多余的工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