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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近日向公司提出辞职,在办理辞职手续时,公司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要求我抄写下列内容,并签字。否则不给办理离职手续,出于着急办理相关手续等原因就照办了,其内容如下: “本人因XX原因,不能继续在公司工作,因此提出辞去工作(未提前30天通知公司)。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都由本人承担,与公司无关,且自愿放弃应享有的各项权利,并愿意承担因此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签名:XX” 在入职时,公司说会压一个月的工资,现在离职了,公司是否可以因为这由我抄写并签字确认的协议,而不返还我的劳动所得?不知道这个协议是否合法呢?请各位律师给予指点, 谢谢

合同纠纷
2010-08-03 21:45:16
共有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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