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间平房是我爸爸1987年3月份买的。当时也有和卖主的协议书,因为当年政府规定一个户主不能办2张房产证,我家楼房办的是我爸爸的名字,所以那3间平房的房产证办的是我爷爷的名字。可是今年要来拆迁,我家领养的姑姑要来分一半的产权。可是她在2个老人在世的时候没有尽到赡养老人的义务,奶奶在世时都是常年生病吃药,奶奶有二十几年的糖尿病,病情严重时经常住院,无任何经济来源,爷爷70岁到73岁期间生了3年皮肤癌,这些费用都是我爸妈承担的,包括两位老人去世时的丧葬费均是我爸妈承担,姑姑均没承担。她现在想拿一半的房产,可以吗?她的要求合理吗?如果她提起诉讼的话我们应当准备什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