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祖房一处(2009年已拆迁),5间平房,当年分家时我父亲分得3间,我大伯父(一子一女)分得2间,1977年,因大伯父女儿长大成人,3人住在一起不方便,于是找人劝说我父亲从我父亲的3间房中划出半间给大伯父的女儿住,当时我父亲因为觉得他们父女3人住在一起的却不方便,于是就同意了,但是由于文化水评太低(小学文凭)也不懂法律,就在合约上签了永久让给大伯父,当时大伯父象征性的给了100多块钱。后来大伯父的女儿出嫁了,我父亲也与1986年去世,1987年我母亲就找我大伯父把那半间房子要回来了,而且还找村委、乡政府、区公证处出了证明,证明那3间房子产权归我母亲所有。2009年拆迁时,我大伯父又想要回那半间房子他的主要凭据时是从房产中心找到的1952年的旧房产证的复印件和当时跟我父亲签的转让协议,1952年的房产证上5间房子全是他的名字(他是家里的长子,当时还没分家),我现在手里的证据只有当时村委、乡政府和区公证处出具的证明,因为当时办房产证时房屋有争议就一直没有办下来。现在房子已经拆了,我们家要的货币补偿,他现在起诉我们要求归还那半间房子,这个官司应该怎么打?我应该怎么办?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