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是国有施工企业,于2009年2月20日由企业主管部门将公司的生产经营权通过招投标方式承包给本公司一职工,承包人变更为公司法人代表,承包人必须每年初先上交88万元承包费,用于发放企业原在职及退休人员工资及其他各种费用,还将企业原承揽的工程收益扣除一定工程管理费后作价,承包人分三次缴纳工程收益作价款,承包合同签订后,承包人只缴纳了2009年的承包费,及第一次应缴纳的工程收益作价款,2010年度的承包费及后两次工程收益(都已到期,已逾半年),承包人以种种理由拒不缴纳,多次书面催收未果,现发包人拟发通知给承包人解除合同,请问各位律师是否可行,该如何操作?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