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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李某与余某于1993年非法同居1994年生育一子,因属无计划生育,被罚款1000元.1998年12月又生一子.2001年6月1日又生第三胎(双胞胎).2003年6月10日经举报其有违法生育行为,当日计生部门立案查处.6月13日对其送达要征收社会抚养费50640元的告知书,6月16日向其送达"征收社会抚养费50640元的决定书".因未履行,计生部门于2003年9月16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于9月18日作出裁定:查封李某在某地的存款5200元,裁定李某于9月19日前自觉履行征收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9月19日人民法院以李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裁定为由决定对李某司法拘留15日. 李某在被拘留期间,因执行人员许诺:只要李某承认自己有存款并同意以存款缴纳社会抚养费,就提前解除拘留.李某便顺着执行人员的意思谎称自己有18200元存款(实际有13000元五年期定期存款存单已于2003年春节期间交给了妻兄,并以此作为偿还2001年向妻兄的借款13000元),并愿以此存款缴纳社会抚养费.遂理亏某于9月22日被提前解除拘留.人民法院裁定冻结署名为李某的五年期存款13000元.当晚李某遂告知妻兄:要在法院冻结13000元之前取出存款,否则,不再偿还.李某的妻兄于9月23日将13000远定期存款提前取出.9与25日人民法院将冻结裁定送达银行时才得知此存款已被取走. 11月17日人民法院以李某转移法院冻结的财产为由将李某再此司法拘留,9月26日以李某的行为构成犯罪移送公安部门.12月1日,公安机关对李某刑事拘留,12与17日执行逮捕.2004年1月13日公安机关对李某的妻兄刑事拘留,其间李某的妻嫂自广东给法院执行人员名下的银行帐户转款13500元. 人民检察院于2004年2月24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请问: 1.征收社会抚养费这一行政行为属不属于行政处罚行为? 2.征收社会抚养费有没有时效限制? 3人民法院做出的冻结裁定在未送达银行之前是否已发生法律效力? 4.李某的行为到底构不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

刑事行政
2004-04-09 00:06:00
共有12位律师解答
  •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权利,同时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其生育行为应当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综合措施,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避孕节育服务等经常性工作,使本行政区域内公民的生育行为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第三条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第四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第五条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
    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末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六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
    第七条 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缴纳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第八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条 当事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是,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 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财政、计划(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配合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
    第十三条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的,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万元借款七年不还,涉案五人分别被拘》为题,报道了河南省通许县农民赵新林等人拒不执行还款义务的案件,法院以赵新林犯有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赵新林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9月3日和2003年4月9日,通许县法院两次对被告人赵新林作出了执行裁定和民事裁定,并依法向赵新林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赵新林在规定期限内将执行款交到通许县法院,在法律文书生效后赵新林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的裁定。经查赵新林有一辆正在营运的大货车,通许县法院于2003年5月10 日作出裁定,对该车予以查封,但赵新林无视法律的严肃性,将该车隐藏,其行为妨害了司法机关正常工作的开展,并且情节严重。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新林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的裁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照《刑法》第313条之规定,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 暗暗安定
  • 我认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行政行为属于一种行政处罚.理由是:
    1.行政性收费与行政处罚的根本区别在于对象不同.行政性收费所征收的对象是所有的管理相对人,而行政处罚所征收的对象却仅限于具有违法行为的管理相对人;
    2.行政性收费是管理相对人申请行政许可时向行政机关缴纳的费项,管理相对人不申请行政许可则无需缴纳,而行政处罚则是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管理社会的一种主动的管理活动,不需相对人申请;
    3.行政性收费程序简单,而行政处罚则必须遵循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征收社会抚养费所遵循的程序是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
    4.行政性收费不出现行政复议,而行政处罚则可能出现行政复议.
    以上观点仅为一寓之见,请郑律师赐教!
  • 一个高中二年级的在校生李某,在周五学校放假的时候,他的一个朋友吴某叫他一起去帮忙教训另外一个学生张某,李某为了哥们义气就一起去了,他们共三个人(另一个是主使者孙某)在街上打了另外两个同学,还抢了两部手机,后来把两部手机卖了710元,李某分得280元.这种情况下李某算不算犯罪?是否能归为学生之间的打架斗呕?触及刑事责任吗?
  • 讨教于司爱军律师:
    1.行政处罚与行政收费的根本区别是什么?
    2.行政收费有没有时效限制?
  • 与郑律师商榷:
    民诉法第221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部门必须执行.
    裁减冻结存款,其执行义务人首先是银行,而不是被执行人.而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后,没有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也就是说,还没有确定的协助执行的义务人,这样的裁定怎么能说是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呢?"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这是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一个违反程序的裁定,还有什么效力可言?
  • 1.征收社会抚养费这一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处罚行为,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具有诉性。
    2.征收社会抚养费应有时效限制。行政处罚法规定,该时效一般为2年,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3人民法院做出的冻结裁定在未送达银行之前,该裁定是已发生法律效力,但银行可以此对抗其不协助履行的义务。
    4.李某的行为构不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而是转移冻结财产罪(刑法修正案新增罪名)。
  • 既然行政行为具有时效性即两年,那么计生局的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是否违法?人民法院对计生局就此违法的决定所提出的执行申请,该不该审查?该不该受理?
  • 如果冻结存款的裁定已送达当事人,那么就构成了犯罪。
  • 征收社会抚养费这一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处罚行为,属于行政收费行为。
    法律上没有所谓的时效,仅规定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
    法院在程序上有点不妥,应该是向银行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附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行政处理决定书副本。但不影响案件的事实构成。因为拒不执行的裁定是针对李某而非银行。
    至于犯罪是否构成,个人观点是构成了。但就案件的特殊性,认为在立法及司法上欠妥,有种逼人犯罪的感觉(个人意见)。
  • 关于征收社会抚养费的问题,是一种行政征收行为。不属于行政处罚行为。
    另外,应该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取走银行存款的问题只是一个情节问题,并不是以取款行为来定罪的。
  • 关于社会抚养费的性质,其实是立法者玩的花招,以征收为名、行处罚之实,计划生育本身在立法界就相当尴尬(原因学法者都知道)。因此再在立法对违反者进行行政处罚就显得过了,因此来了个征收制度,也是我国法制的一大进步。
    至于硬要从学理上比较,数额的确定及可分批交纳这两点是不同于处罚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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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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