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实业有限公司本人于2005年8月29日向贵公司购买位于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路***号**城 楼 单元房产,现本人办理上述房产的房产证,并将有关事宜确义如下:
5、本人现已充分了解并知悉本小区系分五期开发,土地使用权证公有一本,土地使用权备案登记需待五期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全部完成后方能办理,对此本人深表理解,故同意贵司于本人收到购房发票与购房证明书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办理,本人同意不再追究贵司逾期办理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违约责任。
6、本人在领取上述发票及房屋登记申请表后,贵司有关办理房产证的约定即履行完毕,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条款无任何其他异议,本人同意与贵司互不追究《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任何违约责任。
业主:
年 月 日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