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内单位以工资改革为由,将基本工资减半,是否不符合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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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劳动者同意,单方将工资减半无效,应该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拖欠的工资,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由劳动监察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如满意,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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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属于劳动合同变更,变更应该用书面形式,且单位事先要和员工协商或者签定集体合同。单方面做出的决定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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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稳定劳动关系的指导意见》,如果单位受金融危机影响、效益下滑严重等原因,希望能够减少员工基本工资的,应通过与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广大职工进行集体协商,按照法定的程序减少基本工资的,可予准许。但如果未经协商便减少工资的,或者根本不存在受金融危机影响、企业效益没有下滑迹象的企业,以“工资改革”为名,未通过与职工集体协商便擅自减少职工工资的,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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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内变更工资标准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公司不得单方面降薪,因此如果你不同意,可以拒绝。并可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原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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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