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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老公在闹离婚期间,有一不明身份的人自称是我老公情人的朋友给我发送短信,自称看不惯他们的行为才告诉我他们的事情,经过核实我老公承认了婚外情,为了挽救婚姻我原谅老公,但他同时又说短信内容不完全属实,这一情况从后来的一些短信中我也肯定短信中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在其给我发来的100多条短信中,不断出现描写我老公与情人如何恩爱及描写两性关系等等的语句,及数落我只能忍受一夫二妻,还有一些抵毁我老公人格的语句,我老公看过所有她发来的所有短信,有一次用自己的手机发送了一些比较低俗的短信给她,她据此说要告我老公。 请问她凭手机短信可以告我老公吗?利用手机短信发送侮辱文字是否构成名誉侵权?她发来的短信对我们的夫妻和好造成了巨大的阻碍,给我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害,我是否也可以凭她发给我的手机短信告她侮辱我呢?另外,据她说,她已嫁到瑞士,侵权发生地如何确定?

人格尊严
2010-07-18 13:54:0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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