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甲某、乙某合伙创办了一合伙企业。协议约定每人投资10万元,由于甲某、乙某投资迟迟未到位,致失良机,亏了20余万元,最后因资不抵债,决定转让。因前期我除了投资10万元,还代为向朋友借资20万元,先后垫资4万元,故由我以爱人名义以27.5万元将该合伙企业受让了下来。并签了受让协议。其后代为还清了外欠款。现甲某、乙某上诉法院,要求我爱人支付转让款27.5万元。请问,我爱人以代偿的方式支付受让款(转让协议未载明)是否可以?甲某、乙某出资未及时到位应承担什么违约责任,我应如何应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