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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1998年以五年的期限与本地某镇政府签定企业承包经营合同,承包了该镇政府所属的乡镇企业,承包合同约定,每年向镇政府上缴定额承包费50000元,上缴定额承包费后的利润按3:3:4的比例分成,即作为承包者的我和镇政府各提取30%,余下的40%留作企业基金(合同未作出如发生经营亏损怎样负担的约定)。合同履行中,我按期上缴了定额承包费,同时也发生了较好的利润,但在利润分成上,由于镇政府强制性行为并未按前述约定履行,每当经费紧张均从我经营的企业抽取资金,至承包经营期满时,虽然我提取的利润达到了全部利润的30%,但镇政府已累计抽取了全部利润的70%,并未给企业留取全部利润40%的基金,且承包期满后将我添置于企业的固定资产连同原企业全部收回,并整体出售。

损害赔偿
2007-03-24 23:19:2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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