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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在2010年1月份,我公司一员工骑电瓶车在下班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遇难。此员工不参加工商保险(自愿)。驾驶员逃逸,且是摩托三轮车,无保险,请问我公司是否需要承担那些法律责任,以及应如何赔偿。谢谢

交通事故
2010-07-12 15:02:48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用人单位承担相应工伤待遇.赔偿数额为 因工死亡

    (1)丧葬费:2290元/月×6个月=13740元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2290元/月×60个月=137400元元

    (3)供养亲属抚恤金:根据本人工资每月发给(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 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是用工单位的法定义务。
    本案属于工伤事故,办工伤保险的从社会保险基金支付;没办工伤保险的,由企业负责。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二条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依法应当由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时垫付。
    第十三条 发生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需要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第十七条 发生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需要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由受害人亲属凭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明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垫付申请。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建议尝试利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 可起诉肇事方索赔,也可申请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工伤待遇。
  • 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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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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