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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原被告于2006年7月21日签订合同。约定原告方自购车辆挂靠在被告XX市XX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下,挂靠寄户车号为:湘BXXXXX。挂靠期限为三年即2006年7月21日至2009年7月20日。这三年内原告方都遵守双方之间的约定,但至2009年7月20日合同到期,原告要求解除合同,退还道路运输证、季检卡等相关的证件,并多次找主动找被告方协商,但被告方均予以推脱。且提出要原告方预先交付1000元人民币才予以退还、办理证件。原告要求被告予以说明但均未得到被告方合理解释。且被告方多次通知原告方到其公司领取证件,但每次原告方前去领取时被告方均以证件还没审批下来,给予拒绝,仅提供道路运输证的复印件,迟迟不发放原件。原告因此不能办理相关证件造成车辆无法正常运输造成损失达12600元人民币。另外,去年即2009年的交易费为100元,今年由于政策的变化,交易费上升到400元,给原告方造成300元不必要的损失。现在由于原告车辆保险期即将到期,被告方有要求原告再次以公司的名义参加投保,收取费用。

其它综合
2010-07-11 19: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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