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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朋友是一名出租车司机,在明知他人到集市实施偷窃的情况下仍然为其提供便利,开车接送犯罪嫌疑人,并收取一定费用。现此人已被劳教,公安机关扣押了其出租车达半年之久,未做处理,现当事人要求返还其车辆,但公安机关认为此车为作案工具欲做收缴决定,请问如此处理是否恰当,此车应定为交通工具还是作案工具,有何法律依据。

刑事行政
2005-02-07 07: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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