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朋友是一名出租车司机,在明知他人到集市实施偷窃的情况下仍然为其提供便利,开车接送犯罪嫌疑人,并收取一定费用。现此人已被劳教,公安机关扣押了其出租车达半年之久,未做处理,现当事人要求返还其车辆,但公安机关认为此车为作案工具欲做收缴决定,请问如此处理是否恰当,此车应定为交通工具还是作案工具,有何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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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个不是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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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两位律师的解答让我明白了劳动教养还不是刑事责任,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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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你的朋友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只进行了劳动教养,说明你朋友的作用是不重要的,因此公安机关以作案工具为由扣押车辆是错误的。在刑事案件中,应收缴的财产包括:赃物、赃款、违反所得,该车是你朋友所有,应当归还原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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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