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家维修公司的技术人员,因为不满意公司的待遇,想辞职,打算自己开店,也是维修的,因为曾经与公司签订一份保密制度,不知道辞职后能不能开这方面的店,会不会被公司起诉?主要是有关客户方面,如果我跟公司竞争,算不算是侵权?如果我自己不能开店,能不能让我的朋友开,我跳槽到他店里,这样算不算是侵权?麻烦哪位律师帮忙解答一下,不胜感激,谢谢
-
以下是我跟原公司签订的保密制度文本,不知道是否会限制我开店:
保密制度
1、 公司机密资料的范围
公司机密资料指公司在运营中生成、收集、使用的与其现实或未来业务有关
的枝术与商业资料,包括:
客户及合作伙伴资料
业务计划和政策
合同
人事档案
公司合作伙伴或者客户要求我公司不得向第三方透露的枝术与商业机密。
2、 公司机密的载体及传播媒介
(1) 各种光、磁记录存储载体,包括计算机、光盘、磁盘、磁带等
(2) 各类以书面形式存在的载体包括报表、文件、档案、合同文件、标书、备忘录、通迅薄、会议记要、草稿纸等
(3) 会议室黑板、记录板等
(4) 公司接触机密的员工
3、 公司机密的认定及秘级的划分
(1) 部门经理掌握部门内的全部枝术和商业秘密,员工不应向所属部门的经理保密
(2)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掌握公司的全部秘密,员工不应向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保密
4、 公司机密的保全
(1) 未经公司事前批准,严禁员工向公司以外的任何人透露。
(2) 凡属于公司机密的文件、图纸、程序,由指定人员管理。在保管人下班或较长时间离开时,应锁入抽屉或者文件柜中。
(3) 绝密文件应登录正本与副本份数用持有人姓名,平时交由专人保管。保管人在借出归还时均需登记。未经授权不得借阅。
(4) 带有绝密内容的文件在打印完成之后按下述程序办理:
A、 确认打印合格后,打字员将文件的原件及全部打印件交委托打印人员。打字员不得滞留任何合格的或废弃的文字
B、 如委托打印人员认为应在磁盘中留底时,打字员应将打印电脑的硬盘中存储的内容拷贝至软盘,交委托打印人员,之后应立即将硬盘中的前述内容删除。委托打印人员应在确认绝密内容全部删除后,方能离开
(5) 各类载有公司秘密的文件废弃时应自己将废弃的文件投入碎纸机,确认后方能离开,不应让别人代为丢弃
(6) 员工在公司会议室就带秘密内容的事宜进行讨论时,在讨论结束后应将黑板或记录板上的内容擦干净后方可离开。
(7) 员工在公司以外的任何场所进行工作,离开时不应遗留任何有价值的或者载有公司机密的载体。
(8) 员工不得私自将涉及公司秘密的各种载体带出公司。
5、 员工个人隐私的保密
除公司机密外,公司亦保护员工的个人隐私
(1) 员工不得将自己的薪资收入、花红收入等隐私告诉他人,亦不得探听他人的上述隐私。公司接触上述隐私的人员严禁将所知的情况告诉他人
(2) 员工不应谈论他人日常生活中属于个人隐私的事情及生理缺陷
6、 违反本制度的责任
(1) 违反本细则但尚未造成后果的,课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金
(2) 违反本细则已造成一定后果的,课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金
(3) 违反规定造成公司枝术及商业秘密泄露给公司以外人员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予以处理直至辞退。并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金
(4) 违反规定并已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员工须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
公司的商业秘密无论有无合同规定,你都不能不正当地利用。
如果是规定几年内不能从事相同行业,要给你补偿,且最高不得超过三年。
-
谢谢各位的解答,关于我签订的保密制度内容,我过几天会发上来,现在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我在原公司只工作了两个月,还处在试用期,并且没有同原公司签订任何的劳动合同,现在我打算自己开店,同行业,且我以后的员工有可能会是原公司的同事,这样算不算侵权?算不算违法?如果日后同原公司利益发生冲突,原公司能不能因利益受损而起诉我有目的的探秘?
-
要注意遵守下列几点:
不利用原公司的商业秘密
你以及你雇用的员工不违反竞业禁止规定
你雇用的员工已经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
那客户算不算是商业秘密?因为原公司的客户一般都是公司或者单位,而以后如果我开店的话,我也一定会去找机关单位,我在原公司是技术人员,原公司别的商业秘密我是不知道,但由于是跑技术的,所以客户这一块我还是有接触到一些,并不是我想利用原公司的客户秘密,而是说,做我们这行的,要想牟利的话,客户只能是那些公司或者单位,所以,我很想弄明白,客户到底算不算是商业秘密,是不是说如果某个单位是原公司的客户,我就不能再同那个单位有业务往来?
-
那如果我自己开店,并且跟原公司的客户有业务往来,算不算是泄露公司机密?因为原公司的客户都是一些机关单位跟学校,不象商业秘密的定义中说的那样,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同时又为原单位采取保密措施、严格控制的。
-
因为曾经与公司签订一份保密制度,那么这个协议的内容是什么,是不是合法.这是这个问题的关键.
-
如果单位未给你保密费你就可以开店,只有保密制度而单位未给你补偿是不行的。
-
同意依天剑的意见,因为客户的名单明显就是一个企业的商业秘密,你负有保密的义务,至于不能到相同的企业工作,这是竞业禁止,单位需要给你补偿,不给补偿的话,你不受此约束。
-
我认为,你所谓的客户是否为商业秘密的关键,要看这些客户是不是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同时又为原单位采取保密措施、严格控制的。
-
很明显,“客户”属于公司机密资料的范围。
-
查看全部11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