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江苏射阳县人,我父母今年都60出头了,身体也很健康。我共有姐弟四人(三个姐姐)。在1996年父亲和我合造了现在的农村房屋(两层楼),一直由我和父母居住,当时房产证上只有我父亲名字。前两年其中的两个姐姐因自己造房和父亲产生矛盾,和父母大吵一架,此后再也没回过娘家(我现在的家)。父亲也是伤心至极,说:“今生今世就当没生养她们”。因与姐姐家靠的近,她们见了父母也只当没看见,这使本很要脸面的父母无法忍受,所以想把现在的房屋转让到我名下,或出售,让我和他们一起到其他地方买房共住。因为一直在外打工,每年只有过年或有什么大事才回家,对现在的家也没什么留念,所以我便同意了。我本与姐姐也无矛盾,可现在听邻居说要出售或转让必须得到所有儿女的同意,而还听说两个姐姐并不同意,我觉得这样对我来说很不公平,父母生活费都是我一人所出,为什么在我和父母共有而且是仅有的一处住房处置权上还会有这样的规定,请专家给我解答,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