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单位的一位领导有项目审批权,他的好朋友在外面注册了一家公司,这家公司也没有招人,这位领导拿到项目后就和这家公司签合同,实际上项目是由我们单位的某两位内部员工完成的,这两位员工和这位领导的私下关系很好,我想咨询一下律师,这位领导的这种行为是否构成职务犯罪?检举他需要哪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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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
(三)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但是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构成此罪。
检举需要提供尽可能多的案件事实和线索,无论是物证、书证或是证人证言均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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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属于必要招投标项目,则此做法违法.如有需要可以委托律师帮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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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具体分析你单位的性质。领导的行为肯定是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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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当面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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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