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4年购买一处房产,05年正式交付。由于是异地购房,一直处于闲置中。前期物业是开发商的,物业管理费是0.3元/平米。今天接到一个自称“XX物业”(非园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打来电话,称我的物业费已经到期,要求我支付物业费,对方称去年7月底接手小区,物业费也调整为0.4元/平米,若逾期未缴纳,将产生违约金。我询问,我没有跟你们签过约,何来违约金一说?对方称,他们跟“大业主”签的约,我质问谁是“大业主”?对方拒答。我想知道若我不缴物业费,算不算违约,会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对房产及居住权益有何影响?
想请律师解答下这几个问题:
1更换物业公司前,是否需要及时通知不在当地的业主?
2新物业在一年后催缴物业费,并告知逾期产生违约金,是否合法?业主是否有权不缴纳这不知情的一年物业费?他有权收取违约金吗?
3未见合同,未经业主签字认可,物业具有合法身份吗?
4开发商售出房屋后是否有权替业主决定更换物业公司?
打听邻居得知,小区贴有一纸公告,宣布更换物业,但署名为开发商和XX物业,仅盖有开发商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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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物业与业委会签订的合同不需通知每个业主。只要与业委会有协议就合法,你不交,它就有权收违约金,因为业委会所签订的协议对每个业主都有效。所以说你虽未见合同,未签字,物业也有合法的身份。开发商无权替业主更换物业。因此如果是这样的情况你有权拒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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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委托合同是业委会与物业公司订立,签订合同签肯定是通过了法律程序表决。此类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不需要每个业主签订,但对每个业主都具有约束力。物业委托合同分为前期物业和后期物业,前期物业由开发商订立,后期物业由业委会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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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