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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于95年去世,父亲去世后,遇公管房私有改革,母亲授意此房屋由家中大女儿享受政府优惠政策购买,现房屋产权所有证落于大女儿子女名下,购房初期母亲曾明确说过,谁购买该套房屋就由谁负责母亲的养老问题,实际情况是家中各子女仍然支付老人的养老、住院、养老院开销等费用,直至母亲于今年去世为止。虽然当初该套房屋大女儿取得所有权,但并不是老人的遗嘱,此房授意大女儿购买时也未经公证部门公证,其他儿女也没有出具放弃继承财产的文书,请各位律师予以解答,其他儿女是否能提出重新分割财产要求、判令房屋产权所有证无效。谢谢

继承
2010-06-28 14:19:14
共有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