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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哈尔滨某公司一名员工,从事司炉工作,已参加工作多年,2010年5月4日在工作中被锅炉蒸汽烫伤,5月5日医院诊断为右上肢烫伤Ⅱ°Ⅲ°1%,经医院手术治疗,现有好转,5月26日被劳动和社保部门认定为工伤,但我公司不给垫付医疗费用等一切费用,让个人垫付,我本人没有那么钱就去向单位借,单位不借我就让我个人垫付,并且单位现在给我开工资按工伤80%开资,还说这是单位2007年决定的工伤按80%开。 请问:1.公司给我按80%开资违法吗?公司有权决定按80%给工人开资吗? 2.我应该通过什么渠道和程序讨回公道? 3.我住院治疗期间的一切费用是由社保负责给予还是由单位负责发放? 请律师逐条帮忙回答,谢谢...

劳动纠纷
2010-06-19 12: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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