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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因用人单位不安排工作,在不办理任何手续,仅口头告知“现以下岗”。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经审理双方举证、质证查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裁决:“用人单位应安排劳动者工作”。用人单位不服劳动仲裁委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劳动仲裁委裁决书”。法院经双方举证、质证审理查明: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劳动仲裁委裁决前双方已经终止劳动关系,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认为:劳动仲裁委裁决后,用人单位向法院提起诉讼,是用人单位明确提出双方已经终止劳动关系,双方事实劳动关系已经终止。没有进行举证、质证法定程序审理,直接判决终止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

劳动纠纷
2010-06-13 12:20:2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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