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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因用人单位不安排工作,不办理任何手续仅口头告知下岗,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经审理质证查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裁决:用人单位应安排劳动者工作。用人单位不服劳动仲裁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劳动仲裁委裁决书。法院经审理质证查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劳动仲裁委裁决前双方已经终止劳动关系。以劳动仲裁委裁决后,用人单位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是用人单位明确提出双方已经终止劳动关系。没有经过举证、质证法定程序审理,直接判决:“终止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

合同纠纷
2010-06-13 11:14:0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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