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月我做过一次UPS到付到美国,在当时的运单注明了是到付,单上有客人帐号,帐号没有过期,并且UPS收货员也签字确认。客户收到了样品,但是就在这两天UPS打电话给我说对方拒付,要我们承担3000元的快递费用。 问题: 1.寄件之前UPS客服告知我对方账号有效,所以安排寄样了。但现在UPS说对方是月结,现在倒闭了,找不到人。现在都过了五个月了,才通知我?2.邮件记录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邮件记录清楚注明是对方付款3.UPS 霸王条款:
对于收件人(如果收件人付费)或第三方(如果第三方付费)到期应付而未付的所有运费或其他费用,托运人应当根据UPS 的要求支付,对于任何由UPS代表托运人,收件人或其他当事方垫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税金,规费或其他费用)。如果UPS 在请求之后无法从相关方获得补偿,托运人应当应UPS得请求补偿UPS 的花费。
如何应付,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